2008年11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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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印象
金朝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

  我从1994年至今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,对刑法罪名的数次变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
  1997年的刑法既立足于本国国情,坚持实事求是,又充分考虑当代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,注意吸取人类社会在刑事法制方面的某些文明进步成果,使规定的内容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。尤其是在总则中确立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则,贯彻在刑法具体条文中,形成了一整套人权的刑法保障体系,筑起了确保公民权利与自由免受外力非法干涉、侵害的防洪堤。
  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有100多个,1997年刑法和修正案规定的罪名达400多个。罪名的增设,并不是数字上的简单变化,它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,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。
  刑法罪名的变迁首先体现了立法的系统性、统一性和完备性,体现了法治观念的增强,减少了刑法在实践中产生的歧义,增强了可操作性。例如从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,并对其内容作了重要修改,使刑法罪名非政治化,严格体现法律规范属性。其次,体现了立法的严谨化,严格罪刑法定原则。如取消了界限不清的“口袋罪”,有效防止了定罪泛化和适用法律时出入人罪,也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潮流。
  另外,还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,符合社会发展需要。1997年刑法针对社会发展的新现象引入了一些新的罪名,例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。这切合社会背景,符合客观实际。